◎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江泽民同志与胡锦涛同志都对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提出过很多重要的论断,江泽民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对法律解释结果的合宪性控制。王锴:《合宪性解释之反思》,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
在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的现代法治理念下,没有什么法律是与宪法不相关的。(26)石佳友:《民法典与社会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95页。立法过程本质上是个政治过程,宪法对于政治而言也只是框架秩序,一方面为政治设定边界,同时为政治保留必要的功能空间。此外,立法还有其科学性(正确性)的要求,必须能够准确反映和恰当规制不同生活领域,这也决定了立法的形成自由的必然存在。但是应该注意,受法律约束(法律优先)的国家公权力仍然要受宪法的约束。
在判决的说理部分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与学界关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的主张实际上形成了呼应。同时,任何成文宪法的制定,都是期待在未来很长的时间稳定地发挥规范效力,因此宪法一定要为立法者保留做出新的规范安排的可能性。⑧郑贤君:《宪法虚伪主义与部门法批判》,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宪法固然因其最高法地位及其所包含的人权保障等客观价值而对各部门法产生法秩序统一和价值辐射的作用,但部门法秩序的固有安定性和科学性也应受到宪法的尊重。例如,环境立法的重点在于维护环境利益,但此种公益目的的实现在具体情境中可能表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而有违宪之虞。(12)Hans Kelsen,Reine Rechtslehre.1.Aufl.1994,S.74ff. (13)参见[德]斯特凡·科里奥特:《对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正当的解释规则抑或对立法者的不当监护?》,田伟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于此还应注意,尽管立法要受到宪法约束,立法活动应当是具体化宪法的活动,但立法者仍然享有宪法作为框架秩序之下的形成空间或者形成自由。
2001年齐玉苓案以来,随着宪法学的议题化,①对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研究愈加从宏观走向微观,从理论走向实践。宪法学者开始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的角度探索宪法影响司法的其他可能性。
在笔者看来,宪法性和宪法相关性都太过模糊,无法合理解释众多的归类问题。宪法相关法的概念于此只能制造混乱与困扰。在著名的吕特判决(28)中,针对《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2款一般性法律可以限制言论自由的规范,宪法法院指出:即使认为一般性法律可以限制基本权利,但在自由民主的体制下,法律也要依据基本权利的价值来解释。合乎逻辑的追问是:为何这部在狂热的墨索里尼威权时代诞生的刑法典能在当代意大利依然得以沿用?(24)意大利在二战后并未被废除这部法西斯色彩浓郁的刑法典。
本文特别回应了中国学者在相关概念使用上的困惑。四、法律的合宪性审查 如果说,合宪性解释是在部门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中施加合宪性的控制,确保其不偏离宪法的框架秩序,那么,当部门法的规范或其解释确实存在偏离宪法轨道的可能时,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是必要的。宪法要为作为政治机关的立法机关保留自我评估,做出自我决定的空间。基本权利与法律的交互影响(交互效果、相互影响,Wechselwirkung)理论,最早是由德国魏玛时代的法学巨匠鲁道夫·斯门德在1927年德国国家法学者联合会年会上提出。
于此,交互影响理论应该是更为妥当地描述和处理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学理。(20)在德国刑法学上,出现了这样的观点:原则上讲,所有刑法问题都可以从宪法角度来解释。
⑨参见叶海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范内涵》,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25)最终,1930年刑法中的法西斯因素被排除,自由民主的宪法秩序成为其基石理念。
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以及基本权利对整个法律体系的辐射效力,更是推进了法秩序的根本性变革。在法治国家,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是民主原理的直接体现。在理解部门法的宪法化趋势的同时,也应看到宪法与部门法的交互影响。我国现行宪法将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此项职能长期未能落实。发现它,并将之实现于裁判中,这正是司法的任务。石佳友教授在对德、法、荷、英、意、美以及加拿大、南非、爱尔兰等国进行了比较法考察后做了这样的概括:总体而言,民法宪法化成为‘二战后许多国家的民法发展的一项普遍性趋势。
现在已经公布的案例也多与各部门法有密切关系。(30)杜强强:《论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以入户抢劫与住宅自由概念为例》,载《法学家》2015年第2期。
夏正林:《合宪性解释理论辨析及其可能前景》,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宪法对部门法的立法的约束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内容形成和越界控制。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部门法的宪法化并不足以描述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全部。(19)曾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乔晓阳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工作比喻为:鸭子浮水,脚在下面动,上面没有看出来。
(23)参见张翔:《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李斯特鸿沟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18)2016年《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有这样的表述: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26)在宪法规范的约束下,各部门法固有的规范和学理体系要向着宪法的方向进行调整,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趋势。如前所述,宪法对于特定领域的国家目标的设定,以及相关的基本权利规范,一方面构成对立法者在各法律部门进行立法的宪法委托,另一方面也构成其立法权的边界控制。
这两个概念都缺乏明确的界定,而所指主要是与国家组织、国家权力配置和国家象征等相关的法律。合宪性解释要求的出现,意味着在相互冲突的规范意涵之间,解释者应当选择与宪法一致的。
宪法在刑法的规范性和正当性之间架构了桥梁,完成了刑法秩序的合宪性调整,也根本性地完成了刑法体系合乎正义目标的价值再造。在理解宪法与部门法的交互影响关系基础上,尊重和理解对方的学科知识和体系,走向宪法教义学与部门法教义学的体系融合。
(22)转引自[德]洛塔尔·库伦:《论刑法与宪法的关系》,蔡桂生译,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时延安:《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此外,在部门法的立法中,立法者往往偏重于该法律所要维护的核心价值,而法律的具体运行中,往往会展现出与其他宪法所保护的价值之间的冲突。这就催生了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原则(Grundsatz der verfassungskonformenAuslegung von Gesetzen),也就是要求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必须时刻关照宪法价值的落实,将宪法作为法律解释的补充性和控制性因素,使法律的具体操作合于宪法的整体秩序。此外,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原则还意味着,对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条文,要尽可能使其被认定为合宪,也就是推定立法者一直取向于实现宪法的要求而不是相反。(15)而2008年年底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标志着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暂时不再有实现的可能。
而各部门法又往往将宪法典的部分条款作为本部门法的当然内容。(14) 我国对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的研究开启于2008年。
笔者亦曾初步概括了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法律对宪法的具体化、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②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补充和扩展。冯健鹏:《我国司法判决中的宪法援引及其功能——基于已公开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在此纵向关系中,最核心的是宪法与各部门法体系中的形式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⑦)之间的关系。黄明涛:《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本文地址: http://one.zhutima.com/?id=24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2025-04-05 09:10天狐定制
2025-04-05 08:38天狐定制
2025-04-05 08:17天狐定制
2025-04-05 08:08天狐定制
2025-04-05 07:54天狐定制
2025-04-05 07:25天狐定制
2025-04-05 07:23天狐定制
2025-04-05 07:18天狐定制
2025-04-05 07:17天狐定制
2025-04-05 07:13天狐定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